时间:2017-12-13来源:全球涂料网
《全球涂料网讯》
从浙江省财政厅获悉,《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的决定》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悉,大气污染物(除四类重金属污染物项目)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四类重金属污染物项目(铬酸雾、汞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8元。水污染物(除五类重金属污染物项目)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五类重金属污染物项目(总汞、总镉、总铬、总砷和总铅)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8元。
浙江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在本次排污费制度与环保税制度的转换过程中,浙江省的把握原则是:环保税税额标准与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保持一致,即“费税平移”,企业负担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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